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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纠纷中,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燕郊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5 16:38:38

  离婚财产纠纷中,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我国一直未建立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人员,要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用地审批文件等核定的在册登记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具体情况确定。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如何进行分割较为繁琐和复杂,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一、当事人无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1、一方不是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出资,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婚前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该属于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而在宅基地上建房,如果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且在婚前建造完成的,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对于另一方的分割或者处理的主张,法院的做法通常是驳回诉请。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因不属于合法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宅基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即使已经登记在房产证中,一方主张已经该已经登记的违章建筑具有财产属性为由要求分割或者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当诉争违章建筑被政府依法拆迁补偿而其价值得以合法形式体现后,当事人才可以就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的情形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为双方结婚居住的房屋,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很多情况下,登记在册的一户都是一个大家庭,包括祖父母、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一起,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并审批建房的,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属于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建房时在册的家庭成员对所建房屋均享有权利。

  婚前审批宅基地,附属房屋婚前建造完成,但建造一方为此负债,婚后用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负债,尽管非建造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无权主张分割,但有权主张分割偿还债务总额一半的补偿。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宅基地房进行翻新、装修或者扩建的,因附属房屋的最终价值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所以要对该部分的投资进行分割或者要求相应的补偿。具体详见下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处理方式】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附属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无论家庭成员对宅基地的取得以及附属房屋的建造实际有无出资、出力,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均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无法要求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当事人一般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或者分家析产之诉予以解决。通过分析家产,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然后再进行处理。根据个案不同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诉求,法院的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法院考虑所有权份额、房屋结构、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范围进行实体分割。

  2、根据宅基地房建造(包括加建、拼建)的时间,对夫妻双方各自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

  3、大部分的做法是,通过分家析产方式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确定价值,由一方享有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三、其他特殊情形

  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权属不明(未取得权属证书、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交权属证明或者权属存在争议的)且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宅基地房屋,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另一种权属不明的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合资建房、小产权房中,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这部分的处理标准不一。

  【司法实践的主要处理方式】

  面对其他特殊情形中权属不明的房产时,除了不予受理,亦有法院另辟蹊径,不处理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者使用权作出处理,不失为解决纠纷、缓解矛盾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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